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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玉梅诉蔡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蔡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020号原告:王玉梅,女,1977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新天地万福小区。被告:蔡立新,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诉被告蔡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王玉梅。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人民陪审员  闫淑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