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0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01民初22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乾州小溪桥楠木坪*组**号。身份证号:433101198512165011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吉首市乾州小溪桥楠木坪*组**号。身份证号:43312219881011704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晓东由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2010年开始恋爱,2012年8月儿子杨晓东出生,2013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错,但2013年10月被告持续与其他男子约会,一同到凤凰游玩并拍摄亲密照片,2013年11月,原告因发现被告与陌生男子深夜在世纪广场吃夜宵,并相互搂搂抱抱,遂与被告发生争吵。此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也不照料孩子。2014年春节后,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2016年2月6日原告得知被告与其他男人在今天宾馆开房,房间号为417,原告遂与家人赶到房间,发现被告与其他男子在房间内。经过吉首市公安局红旗门派出所调解询问,该男子承认与被告开过7-8次房。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夜不归宿,多次谎称在外打工,与其他男子在一起,对儿子及家庭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没有尽到夫妻间忠实义务,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未答辩、未质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核后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0年开始恋爱,2012年10月12日生育儿子杨晓东,2013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10月起被告与其他男子关系暧昧,2016年2月6日,被告在回家过年期间与其他男子在吉首市今天宾馆开房被原告及家人发现,双方为此去吉首市红旗门派出所调解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也出具被告有外遇的证据,但鉴于婚生子杨晓东年幼正需母爱护育,为维护家庭稳定和谐,原、被告应以家为重,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宇怀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