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全章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章,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772号申请执行人王全章,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军,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审理的王全章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军至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黑色林肯领航员汽车一辆。在该车被本院实际控制后,要求张军十五日内付清本案欠款,逾期本院将评估、拍卖此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军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