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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振宇、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宇,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769号申请执行人:吴振宇,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交通北路香江花园18幢110、210、310号。组织机构代码:57136377-X。法定代表人:沈建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组织机构代码:14615208-2。法定代表人:高峰,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振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76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55568元(含执行费87568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