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燕与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燕,杨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766号原告:曹燕,女,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杨建军,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燕与被告杨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曹燕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燕撤回对被告杨建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燕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