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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松原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刘立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立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901号原告:松原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彭钊,董事长。被告:刘立祥,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立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19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于小慧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