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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白建勇与郭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勇,郭宝永,张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777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宝永,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莉,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白建勇与郭宝永、张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83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宝永、张晓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