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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冯连凯与杨小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651号原告冯某某,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4296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