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冯连凯与杨小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651号原告冯某某,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4296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