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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海图施隆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丰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图施隆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市丰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541号原告:上海图施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5号楼602室。法定代表人:罗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伍静,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丰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通灵桥村。法定代表人:洪丽霞,董事长。原告上海图施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丰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图施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施隆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图施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上海图施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银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