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小雨、陈虹与李春虎、沈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雨,陈虹,李春虎,沈亚东,梅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2民初1500号原告:刘小雨,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陈虹,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春虎,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沈亚东,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梅春国,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长泉,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小雨、陈虹与被告李春虎、沈亚东、梅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辛明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刘小雨、陈虹撤回了对沈亚东的诉讼请求。原告刘小雨、陈虹,被告梅春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长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春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小雨、陈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春虎、梅春国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李春虎、梅春国负担。事实和理由:其与李春虎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7月,李春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借其现金200000元,约定2015年8月2日前还清。沈亚东、梅春国在借条上签字,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经刘小雨、陈虹多次催要,李春虎、沈亚东、梅春国未予偿还,后李春虎、沈亚东失去联系,梅春国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梅春国在庭审中辩称,借款金额不是借条上载明的200000元,实际收到借款170000元,且未约定利息;李春虎与刘小雨、陈虹约定以李春虎所有的苏A×××××号车辆作为抵押,现刘小雨、陈虹放弃对该车的抵押担保,则其免除担保责任;刘小雨、陈虹与李春虎约定车辆抵押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属欺诈行为,其亦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刘小雨、陈虹与李春虎签订车辆抵押条款,足以使其产生重大误解,李春虎与刘小雨、陈虹劝说、骗取其提供担保,其行为应予撤销;签订借款协议时,约定只借一个月,到期后,刘小雨、陈虹未及时通知其督促李春虎履行债务,在李春虎破产外出后,其才接到刘小雨、陈虹的电话通知,其已经无能为力。因此,其受骗提供担保,且刘小雨、陈虹怠于行使抵押权,致使其债权无法实现,责任由刘小雨、陈虹自行承担。请求驳回刘小雨、陈虹的诉讼请求。李春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金额。李春虎出具给刘小雨、陈虹借条中载明:今有李春虎向刘小雨、陈虹借到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整。对此借款,李春虎予以确认。梅春国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梅春国提出借款实际金额是170000元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车辆抵押。在借条中李春虎以苏A×××××作为抵押,并约定:如到期不还,苏A×××××自动归为(刘小雨、陈虹)所有。如此期间李春虎的抵押物与第三方产生纠纷,与陈虹、刘小雨无关,苏A×××××依然归陈虹、刘小雨所有。此言具有法律效力,如不履行承诺,借款人属于欺诈诈骗行为,负一切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该借条中对车辆这一特殊动产抵押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约定其他生效条件,故本案抵押条款应确认为已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刘小雨、陈虹人对该车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到期后,刘小雨、陈虹及时向李春虎、沈亚东等主张权利,因李春虎、沈亚东联络不畅,梅春国拒绝履行担保义务,致使刘小雨、陈虹债权未及时实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刘小雨、陈虹与李春虎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7月,李春虎以从事养殖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刘小雨、陈虹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8月2日前还清。李春虎以其所有苏A×××××车辆作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担保人沈亚东、梅春国在借条上签字,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一年内。到期后,经刘小雨、陈虹多次催要,李春虎、沈亚东、梅春国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春虎欠刘小雨、陈虹现金200000元,有李春虎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刘小雨、陈虹要求李春虎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刘小雨、陈虹及时向李春虎、沈亚东主张权利,后因李春虎、沈亚东失去联系,梅春国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刘小雨、陈虹遂起诉来院,并申请对苏A×××××车辆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此,刘小雨、陈虹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亦未放弃对李春虎约定抵押车辆的主张权利,故对梅春国以前述理由免除其担保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沈亚东、梅春国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刘小雨、陈虹撤回对沈亚东的诉讼请求,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请求,本院予以准允。至于梅春国辩称其受到刘小雨、陈虹与李春虎串通欺骗其提供担保的辩解。本案中,李春虎与梅春国系近姻亲关系(双方系连襟),刘小雨、陈虹为了保证自己的借款顺利收回审慎审查李春虎的履行能力,并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且梅春国更加便于知晓李春虎的财产及经济状况,故刘小雨、陈虹与李春虎串通欺骗梅春国提供担保,显然不符合常理。梅春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晓担保行为的法律后果,梅春国称:刘小雨、陈虹与李春虎签订车辆抵押条款,足以使其产生重大误解的理由,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梅春国应当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该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刘小雨、陈虹主张李春虎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本院予以支持。李春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中的权利,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虎偿还原告刘小雨、陈虹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梅春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春虎、梅春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行: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