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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张华刚、张荣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张华刚,张荣平,张之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8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孝民,该行职工。被告:张华刚。被告:张荣平。被告:张之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告张华刚、张荣平、张之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因起诉状中被告张之政的姓名有误,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之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之政的起诉。审 判 长  潘炳浩人民陪审员  张建伟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