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炳南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份,被告人杨某为牟取私利,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了邓建忠等十余名考生,欲以无线电传送的作弊手段帮助上述考生通过国家一级考试,并收取了好处费22万余元。后被告人杨某从互联网上购买无线电设备和接收器等作弊设备,并租借别克商务车,将作弊设备发送给部分考生,并告知使用方式。被告人杨某又安排刘君等人为部分考生替考。2014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将载有无线电设备的别克商务车停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酒店东南角路边,准备从互联网上搜索考试答案发给考生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已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未出庭证人邓建忠、段春江、刘君、韩童祺、刘向东、沈红云、熊敏、高光松、杨鹏、王新、王根的书面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系坦白,初犯、无前科劣迹,已退回收取的费用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情况,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退缴了非法所得,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数发电台1台、数发电台数据接收器9个,依法��以没收(详见扣押清单)。三、违法所得2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正美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杜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