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陈柏兴陈某兴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兴陈某兴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81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曾用名陈某甲),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国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到庭参加了诉讼。2016年9月23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10月10日,本院根据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所提恢复法庭审理建议,决定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于2016年5月9日、16日、19日容留吸毒人员梁海在北流市新圩镇新容街91号其住宅的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各一次。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至19日,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在北流市新圩镇新容街91号其家三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梁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具体分述如下:(一)2016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在北流市新圩镇新容街91号其家三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梁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二)2016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在北流市新圩镇新容街91号其家三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梁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三)2016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在北流市新圩镇新容街91号其家三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梁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办理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吸毒案中发现陈柏兴陈某兴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嫌疑,便立案进行侦查。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其在北流市新圩镇新容街91号三楼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的房间内三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一次是2016年5月9日晚上,第二次是在2016年5月16日晚上,第三次是2016年5月19日上午。3、北流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5月25日10时许,公安民警出警到北流市新圩镇新容街91号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家三楼,从陈柏兴陈某兴的房间内缴获了自制吸毒工具水壶一个。4、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证人梁某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北流市新圩镇新容街91号三楼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居住的房间处。5、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与证人梁某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与证人梁某相互辨认,确认容留吸毒人员梁海三次在北流市新圩镇新容街91号三楼房间吸毒的人是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6、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证人梁某辨认吸毒工具的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证人梁某辨认,确认梁某在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家中三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所使用的工具是一个水壶。7、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的房间内缴获的一个吸毒工具水壶的溶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8、人体生物样本检测采集笔录、北流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证实公安民警经过提取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吸毒人员梁某的尿液进行毒品现场检测,结果均呈现甲基苯丙胺阳性反应。9、北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19日、5月25日,吸毒人员梁海、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北流市公安局决定以行政拘留15天。10、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9日晚上,其在北流市新圩镇新容街91号其家三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梁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16年5月16日晚上,其在北流市新圩镇新容街91号其家三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梁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16年5月19日上午,其在北流市新圩镇新容街91号其家三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梁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再查明,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犯罪嫌疑人陈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096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怀集监狱(2016)怀狱刑满字第599号释放证明书,北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补充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案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柏兴陈某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月5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扩成审 判 员 程 剑人民陪审员 蔡庆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伟梅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