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胡志军与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军,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1行初29号原告胡志军。被告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兰溪市府前路234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光,局长。分管负责人朱志良,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龚贺胜,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志军与被告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及诉讼请求不当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