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陶淑兰诉蒋佰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淑兰,蒋佰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1633号原告陶淑兰,女,1947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代理人刘冶,泰来县大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佰义,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淑兰诉被告蒋佰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淑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陶淑兰负担。审判员 潘振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