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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文盗窃非法持有枪支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184号罪犯陈文,男,1967年8月7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94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其刑期自2005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文于2006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7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刑更725号刑事裁定,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义务数额高,履行低,且多次违规被扣11分,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该犯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到位,且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悔罪表现差,建议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违规7次累计扣11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累计获达标分27.2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本次缴纳罚金17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7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