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君晓与时仁杰、时维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君晓,时仁杰,时维杰,时华良,许家娟,严永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4086号原告:孙君晓,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时仁杰,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时维杰,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时华良,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许家娟,女,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严永英,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君晓与被告时仁杰、时维杰、时华良、许家娟、严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君晓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君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孙君晓负担。审判员 徐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