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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汪玉梅与谭喜鹊所有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梅,谭喜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汪玉梅,女,1947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谭喜鹊,女,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0651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户县甘亭镇北街141号三间瓦房南三墙归汪玉梅所有。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的请求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65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