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汪玉梅与谭喜鹊所有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梅,谭喜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汪玉梅,女,1947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谭喜鹊,女,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0651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户县甘亭镇北街141号三间瓦房南三墙归汪玉梅所有。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的请求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65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