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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837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号3号办公楼三层。法定代表人:付屹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智谷大街4333号企业加速器2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于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114324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52211.77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907元,执行费1383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