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高登才与李明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登才,李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高登才,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明强,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执行高登才与李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