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克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金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金向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051号原告:吴克华,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负责人:薛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向东,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克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金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金向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克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金向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克华负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