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103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春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3刑初482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春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9月15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0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其祥,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6)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春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春成及其辩护人陈其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黄春成事先通过互联网发布虚构的“香港裕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信息,上传冷冻产品照片、QQ号码及联系方式,骗取他人前来交易,共骗取现金人民币31800元。事实列举如下:1、2015年7月29日,被害人潘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际金融中心通过互联网搜索到被告人黄春成虚构的“香港裕达集团有限公司”网址,与被告人黄春成取得联系。被告人黄春成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冒充公司员工,骗取被害人潘某将人民币2000元以支付宝转账方式汇入被告人黄春成提供的银行账号,后被告人黄春成将与被害人潘某联系的手机关机,将货款人民币2000元占为己有。作案后,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2、2015年10月22日,被害人杨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南朗村出租屋通过互联网搜索到被告人黄春成虚构的“香港裕达集团有限公司”网址,与被告人黄春成取得联系。被告人黄春成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冒充公司员工,骗取被害人杨某将人民币7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被告人黄春成提供的银行账号,后被告人黄春成将货款人民币700元占为己有。作案后,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3、2016年2月21日,被害人袁某在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通过互联网搜索到被告人黄春成虚构的“广州粤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网址,与被告人黄春成取得联系。被告人黄春成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冒充公司员工、快递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袁某于当日先后三次将人民币141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被告人黄春成提供的银行账号,后被告人黄春成将与被害人袁某联系的手机关机,将货款人民币14100元占为己有。作案后,赃款被转移花光。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4、2016年2月29日,被害人梁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北出租屋通过互联网搜索到被告人黄春成虚构的“广州粤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网址,与被告人黄春成取得联系。被告人黄春成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冒充公司员工、快递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梁某先后二次将人民币15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被告人黄春成提供的银行账号,后被告人黄春成将与被害人梁某联系的手机关机,将货款人民币15000元占为己有。作案后,赃款被转移。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被告人黄春成于2016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春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潘某、梁某、杨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拍照,被告人黄春成虚拟的公司网站截图,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黄春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所作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说明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春成前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复函等其他相关书证材料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春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己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春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春成的辩护人辩护称:一、关于被告人黄春成供述其诈骗江苏无锡被害人谢某人民币58000元,请求法庭能与相关办案单位协调,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并与本案一并处理。二、被告人黄春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黄春成当庭向被害人致歉并表示愿意尽力退赃并预缴罚金,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黄春成的家庭有特殊困难,其母亲已经90多岁,哥哥黄某成是二级智力残疾人,独生子黄某宝是一名重症肌无力患者,家中大小事务均需被告人黄春成独立支撑,恳请法庭酌情对被告人黄春成从轻处罚,争取早日回归家庭。五、被告人黄春成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其本人及家庭的特殊情况,以及社区具备帮教条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春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并向法庭提供了安溪县魁斗镇西村委会出具的请求书、帮教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复印件等相关书证。被告人黄春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一、江苏无锡被害人谢某被诈骗人民币58000元一案,公安机关多次与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取得联系,要求将谢某被诈骗一案的相关材料随案移送,但一直未收到无锡警方回复,因该宗作案只有被告人黄春成的供述,没有被害人的报案资料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公诉机关对该宗作案暂不作认定,理由充分,且该事实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二、被告人黄春成的家庭情况困难等特殊情况,不能成为其犯罪并从轻处罚的理由。三、被告人黄春成之前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继续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作案,没有悔改表现,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春成前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诈骗作案,且被告人黄春成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涉案赃款均无法追回,依法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春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春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本案实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春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二、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5部和笔记本电脑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嘉第5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