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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4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xx、李xx、冯xx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冯xx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4刑初16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59年12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因由建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由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李xx,男,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由建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由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冯xx,男,1996年10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7月26日由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李xx、冯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芳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李xx、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李xx、冯xx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xx、李xx、冯xx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冯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投标承建建水县2014年度抗旱应急备用井工程。其中位于建水县官厅镇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有两个,一个位于官厅镇车家村委会烧瓦处村大河处,施工单位于2015年3月28日晚上将该点钻井的相关机械设备拉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3月31日全部安装完毕,准备4月1日开工典礼之后就开始钻井。因该机井距离簸箕村村民正在使用的机井仅有一百余米,2015年3月31日晚,簸箕村村民在本村“闸子门”王xx家商店门口商量打新机井的事,村民担心打了新机井后会把老机井的水源打落,决定次日8时许到施工地阻止施工。2015年4月1日8时许,90余名村民到达施工现场,被告人王xx用镰刀把柴油机的皮带砍断,后被告人李xx用大锤砸钻机机头,被告人冯xx持铁棒砸钻井柴油机的离心器,其余村民见状也跟着对施工设备进行打砸,王xx还和李xx借大锤砸钻机上的钻花。10时许,官厅镇政府工作人员、车家村委会书记、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向村民表态不在此打井的情况下,王xx、邹xx(另处)仍不听劝阻,邹xx爬上机井架将王xx递给的绳子绑好,王xx、李xx、冯xx等村民在下面拉绳子,企图将机井架拉倒但未拉倒。后经政府工作人员劝阻,12时许,村民才陆续离开现场。经鉴定: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被毁坏设备损失为人民币31900.00元。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王xx、李xx、冯xx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4月1日9时5分许,建水县公安局官厅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处理。后建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3.查获经过,证明:公安民警抓获王xx、李xx的经过情况;被告人冯xx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官厅派出所接受调查。4.证人董xx的证言,证明:董xx是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该公司通过投标承建建水县2014年度抗旱应急备用井工程,建水县官厅镇车家村委会烧瓦处村大河处是该公司中标的其中一个点。该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晚上把相关的机器设备拉到大河处进行安装调试,3月31日全部安装完毕,准备次日开工典礼之后就开始钻井。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许,董xx得知该公司在大河处施工工地上的机器设备被当地村民砸坏,管子被村民用刀割坏。接着,董xx去到现场,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的相关人员已经在现场做群众的工作,但群众扬言要让施工队把机器撤走。之后,村委会书记向在场的村民宣布施工队撤出钻井点,村民才陆续离开。5.证人吕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吕xx是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施工队的工人。2015年3月28日17时左右,吕xx到官厅镇车家村委会烧瓦处村大河处进行安装调试打井设备,3月31日全部安装完毕。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左右,吕xx刚到大河处钻井地点,就发现有五六十个村民来到钻井地点,走在前面的一个头发有点白的男子一来到钻井点就用镰刀把柴油机的皮带砍断,然后从地上拾起一根铁棒砸柴油机,吕xx看到这些情况后走到一个路口上站着。后吕xx跟着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的人到现场,看到装柴油的3只油桶被人戳了几个洞,钻机被砸坏,1台大柴油机、1台小柴油机、1个250型水泵、1个小电铅泵被砸坏。政府、村委会的人给村民做工作,头发有点白的男子叫人推施工队搭建起来的架子,一个小伙子就爬到架子上拴好绳子,村民在拉绳子,但没有把架子拉倒,政府、村委会的人做了很多工作后,村民们才陆续离开,头发有点白的男子把施工队的绳子拿走了。经过辨认,吕xx辨认出头发有点白的男子是被告人王xx。6.证人徐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徐xx在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1日早上,徐xx去到官厅镇车家烧瓦处村大河处工地上,看见3只柴油桶被割破,钻机被砸坏,柴油机、水泵、水管、电线等所有设备已经被破坏,还有人拿着镰刀、锤、扳手、锄头在砸施工设备。村民把徐xx、吕xx等四人围住,不允许施工队打井,要求撤出簸箕村。后村委会的人给村民做工作,村民不听,硬要把钻机推倒,但没有推倒。最后是村委会答应村民不在那里打井,村民才离开。经过辨认,吕xx辨认出头发有点白的男子是王xx。7.证人阚xx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0日,抗旱保饮项目的施工队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到指定地点官厅烧瓦处村与簸箕村交界处做开工前的准备。次日早上8时34分,建水县水务局打电话给阚xx,说有村民去围攻烧瓦处的施工队,施工队的设备被砸坏。接着,阚xx等人赶到现场,看到现场有几十个簸箕村村民,有的村民手里拿着镰刀、扳手,施工队打钻井的水箱、仪表板被砸坏,3只装着柴油的塑料桶被镰刀割破,露出些柴油,钻头被抬到离施工工地五十米左右的地方。后政府工作人员给村民做工作,村民才陆续离开。簸箕村村民打砸施工队是怕新井打好以后,簸箕村原来使用的老井不会出水。8.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杨xx是建水县官厅镇水务站站长。建水县水务局通过招投标确定了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到车家村委会烧瓦处村打抗旱应急水井,该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进入烧瓦处村。2016年4月1日8时40分左右,副镇长阚xx打电话给杨xx,说在车家烧瓦处村打抗旱应急水井的施工队的设备被村民砸坏。接着,杨xx和阚xx赶到现场,杨xx看到3只装着柴油的塑料桶被镰刀割破,露出些柴油,钻井的钻杆被村民抬到一边摆放着,还有一些设备被村民打砸坏,在搭建起来的钻井架子四周围着将近90多名村民。阚xx、车家村委会书记给村民做工作,但村民还是不允许施工队在确定的位置打抗旱应急水井,村民要求把搭建起来的架子拆了,就有几个村民用绳子去拴架子,后阚xx、车家村委会书记答应不在指定地点打井,村民才离开。在距离打抗旱应急水井地点200米远的的地方有一口簸箕村的水井,簸箕村村民害怕在指定地点打抗旱应急水井后老水井不会出水,所以不给施工队打机井。9.证人邹xx(绰号:烂人)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邹xx在建水县官厅镇车家村委会簸箕村“闸子门”王xx的商店那里玩,王xx、李x1、李xx、冯xx、杨x1、李x2、李x3等人也在那里,有人说在车家村委会烧瓦处村大河处要打一口新机井,明天村子里面的人都去看看。第二天早上7时许,邹xx和村子里面的人一起先去到大河处打新机井的地方,后王xx、李xx领着一群村民来到现场,一来到现场就砸施工队的机器设备,邹xx看到王xx用镰刀把施工队的柴油机皮带砍断,李xx用大锤砸施工队的柴油机,冯xx在工地上拾起一截钢管砸柴油机,打井现场的白色水管被人砍断,装油的大油桶被人戳通了几个洞,漏出油,柴油机的油箱被人砸凹,钻机的一些仪表等部件被人破坏,一些男男女女的村民往老机井那里搬施工队打井的钻杆等机器设备。过了一会儿,官厅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叫村民不要破坏机器设备,政府工作人员也表态不在现场打井,但村民不同意,要求施工队的马上撤走,才离开现场。这时,有人提议施工队不马上撤走,就把施工队的井架拉倒,—时有很多村民起哄,邹xx爬到井架上,王xx在下面把绳索丢给邹xx,邹xx把绳索拴在井架上。然后,一部分村民用木棒撬井架,一部分村民在另外一边拉井架,但没有拉倒。后面村委会、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表示不在现场打井,村民才陆续离开。10.证人王x1的证言,证明:王x1是官厅镇车家村委会总支书记。由于车家村委会的部份村子缺水,不能提供正常的人畜饮水供给,所以在2012年的时候,车家村委会向官厅水务站申请在车家村委会打一口基井,供给车家村委会村民饮水。2014年底,建水县水务局招投标之后由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抗旱应急水井工作,经过考察之后,确定在车家村委会烧瓦处村大河处打抗旱应急水井。2015年3月27日,施工队将打井的机器拉到大河处。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30分左右,王x2打电话给王x1,说在大河处的打井设备被簸箕村村民砸坏。王x1立刻赶到现场,看见簸箕村的王xx和另外一个村民在搬施工队的钻杆,2只装着柴油的塑料桶被砸坏,正漏出油,钻机、柴油发电机也被砸坏,从老机井接下来的水管和电线也被割断。过了二三分钟,八九十个簸箕村村民陆陆续续的从老机井来到现场,说不给施工队打井,但簸箕村村民不听。后政府的阚副镇长和民警来到现场,王xx、邹x1的儿子和其他一些村民还用绳子绑住打井的架子想把架子拉倒,政府的阚副镇长和民警给村民做了一个多小时的工作,村民才没有闹。距离确定打新抗旱应急井200多米的地方有一口老的基井,簸箕村村民担心打了新的抗旱应急井后老基井不会出水,所以不给施工队打机井。11.证人赵xx的证言,证明:赵xx是车家村委会监督委员会主任。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赵xx到村委会上班,王x1就对赵xx说簸箕村村民要去大河处抗旱应急水井现场砸机器。接着,赵xx和王x1去到现场,看见柴油发电机、带动钻井的4100型发动机已经被砸坏,3只油桶被戳通,正漏出柴油,一些村民在搬钻杆等物品。后政府的副镇长、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表态说不在现场打水井,村民才离开现场。在距离打抗旱应急井150米左右的地方有一口老水井,村民害怕打了新的抗旱应急井后,会影响到老水井出水,所以不给施工队打新机井。12.证人李x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x1是簸箕村村民小组长。2015年3月31日晚上,李x1等人在王xx家小卖部那里玩,李x1和村民说在大河处要打井了,给不给打,你们看着办,村民在那里议论,都不给打,都说第二天早上去大河处看看,不给施工队的人打井,李x1在那里呆了几分钟就先走了。2015年4月1日早上9时,王x1打电话给李x1,说簸箕村村民把在大河处打抗旱应急水井的机器砸坏。李x1赶到现场,看见现场的发动机皮带被人割断,柴油机的离心器被人砸烂,水管被人砍断,电线被人弄断,簸箕村的村民都围在打机井的地点旁边。后面村委会的王x1书记、赵xx主任、官厅镇阚副镇长、官厅水务站杨站长也相继赶到现场。村、镇领导做村民的思想工作,但村民都表示不允许在这个点打机井。在这个时候,有村民说施工队不撤走,就要把施工队打机井搭建的架子拆了,听到有人这样说,就有好多村民起哄。后面李x1看到“烂人”爬到施工队打机井搭建的架子上拴绳索,“烂人”拴好绳索后,就有一部分村民在那里拉绳索,但是没有把架子拉倒。村、镇领导同意不在这个点打机井后,村民才同意离开,“烂人”又爬上打机井搭建的架子上把绳索解开,后面村民就陆陆续续散了。在距离打新机井的地点200米左右的地方,有一口老机井,村民担心打了新机井后,会导致老机井里没有水,所以不给在那个点上打机井。经过辨认,李x1辨认出“烂人”是邹xx。13.证人杨x1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1日,杨x1在本村“闸子门”那里玩,当时有好多村民在那里谈打机井的事情,大家都不同意打井,都说第二天要去制止打井。2015年4月1日早上7时许,杨x1一个人去到打机井那里,看见机井施工队的设备已经被砸,村长已经在那里,后村委会、政府、派出所的人也来到现场。后面杨x1看见“烂人”爬上打井设备上拴起绳子,其他男人推打井设备,但没有推倒。政府、派出所的人说不在那里打井以后,村民就离开了。14.证人李x2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1日晚上,李x2和李x3、冯xx站在簸箕村“闸子门”那里的一家商店门旁边看二三十位村民议论大河处打新机井的事,村民们决定次日到施工地看看怎么回事。次日早上,李x2和李x3一起去到大河处,已经有八九十个村民在现场,冯xx正在砸钻井机器的压力仪表,还有一名四十岁左右的男子拿着钻杆戳钻井机器发动机,一些村民在扛钻杆,李x2也跟着村民把钻杆扛来放在老机井旁边的地上。后面村委会、政府、派出所的人来到现场,官厅副镇长表态不在现场打井,但村民要求施工队把机器马上拆走,有村民提议把钻井的架子推倒,二三十人去推钻井的架子,但没有推倒。有人提议用绳子拴起钻井架子,王xx把绳索递给邹xx,邹xx拿着绳索爬上钻井架子上拴好,李x2等村民在下面拉绳子,另一部分村民在另一边推机井架,但是没有推倒。后面村委会王x1书记承诺不在现场打井,村民才离开。15.证人李x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3月31日晚上,李x3在“闸子门”一家商店旁玩,听见村民说大河处打新机井,村民决定第二天早上去施工地看看。次日早上,李x3、李x2、冯xx一起去到大河处,看到施工队的机器设备已经被砸烂,很多村民在搬施工队的钻杆,李x3也搬了一根钻杆放到老机井旁边的地上。后面村委会、政府、派出所的人来到现场,政府的人表示不在现场打井,但村民要求施工队把机器马上拆走,不拆走就要把钻井的架子推到,“烂人”拿着绳索爬上钻井架子上拴好,一部分村民在下面拉绳子,另一部分村民在另一边推机井架,但是没有推倒。后面政府工作人员一再表示不在现场打井,村民才离开。经过辨认,李x3辨认出“烂人”是邹xx。16.证人王x3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1日晚上9时30分许,王x3去“闸子门”那里玩,看见邹x1、王xx坐在王xx家铺子门口,其他人在旁边围着,大家在议论打机井的事情,说好第二天早上8时去打机井那里把机器设备抬走,让施工队打不成井。次日早上8时,王x3去到打机井那里,看见村民在那里扛钻杆,王x3也扛着一根钻杆放到老机井那里。政府的人同意不在那里打机井后,王xx说不打都不行,不打也要把机井架拉倒,后面邹xx就拿着王xx给他的绳子爬上机井架拴好,村民拉绳子,但没有把机井架拉倒。后面政府的工作人员说了些话,村民就离开了。17.证人邹x1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1日21时左右,邹x1出家门去到王xx铺子门口,听见有些小伙子说明天早上去大河处把机器砸烂,或者去把机器抬到老井的地方打。次日早上,邹x1走到大河处,看见民警在照相,民警让村民回家等待事情的解决,但是村民不听,村民说把钻机搬走才离开。后面村民又说自己把架子拉倒,接着,邹x1看见“烂人”爬到钻机架子上,拿绳子绑在架子上,把绳子的另外一头丢下来,村民就围上去拉绳子,拉了几下没有把架子拉倒。后来施工队的人说不在这里打井,村民就散了。18.证人李x4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左右,李进春打电话给李x4,说一村子的人都要去钻井施工工地那边,让李x4跟着一起过去。李x4去到钻井施工工地的时候,已经有90多个村民在施工工地上,有的村民拿着镰刀、扳手、锄头等工具,施工工地的设备已经被村民砸坏,一截一截的水管在施工工地上。政府的人和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在现场劝说大家,王xx说:“哪个爬、哪个爬”,之后,“烂人”爬上机井,王xx把背在身上的绳子递给“烂人”,“烂人”在机井上拴好绳子,在场的村民都上去拉绳子,李x4也上去拉绳子,村民没有拉倒机井。后政府的领导说不在现场打井,村民就离开了。19.证人李x5的证言,证明:李x5等人在王xx家的商店门口那里玩,李x5说在簸箕村大河处要打一口井,大家议论起来,不同意打机井。次日早上7时54分,李x1打电话给李x5,说村子里的人都要去机井施工工地那里,让李x5也去打机井那里,李x5没有在村子里就没去打机井那里。20.证人邹x2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许,邹x2从其媳妇口中得知村子里的其他人都要去烧瓦处村大河那里拆打井的井架,于是从家里拿了一把活动扳手一个人走路去烧瓦处村大河那里,走到大河那里以后,看见村子里面的男男女女在搬施工现场的钻杆,邹x2也去参与搬施工现场的钻杆。后官厅镇、车家村委会的领导来到现场,做村民们的思想工作,但村民们还是不允许在现场打应急抗旱水井,要求必须把打井设备搬走,才同意离开。这个时候就有人起哄说如果不把机器设备拉走,就要把钻井的架子拉倒,王xx把身上背着的绳子拿给邹xx(“烂人”),邹xx爬到钻井架子上面,把绳子拴在架子上,下面就有几十个人拉绳子。镇上的领导和村委会领导继续给村民们做工作,村民们才慢慢离开了现场。21.证人邹x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许,邹x3媳妇告诉邹x3村子里的人都去烧瓦处村大河那里了,后邹x3找了一把扳手带着,走路去大河那里。邹x3走到大河那里以后,看见许多人在那里搬钻杆,邹x3也去参与搬钻杆。后官厅镇、车家村委会的领导、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做村民们的思想工作,但村民们表示必须把打应急抗旱水井的设备搬走才离开。此时,邹x3听见有人说不把机器设备拆掉拉走,就把架子拉倒,然后看见“烂人”爬到钻井的架子上面,用绳子拴在架子上,下面就有二三十个人拉绳子,拉了几下没拉倒。后村、镇领导表态不在现场打应急抗旱水井,村民们就慢慢离开了。经过辨认,邹x3辨认出“烂人”就是邹xx。22.证人李x6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许,李x6的媳妇对李x6说要在烧瓦处村大河那里打井,让李x6去看看。后李x6走路去到大河处,看见那里的柴油机等设备被砸坏,一些人在那里搬放在地上的钻杆,李x6扛起放在地上的最后一根钻杆,把钻杆放到老机井那里的地上。李x6把钻杆放好后,回到施工现场那里,看见“烂人”在解钻机架子上的绳子。后村、镇领导、派出民警来到现场,都表示不在大河处打井,村民们才慢慢离开。经过辨认,李x6辨认出“烂人”是邹xx。23.证人徐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3月31日晚饭后,徐xx在家门口聊天,邹x1、李x1、杨x1、王xx也在场,在聊天的时候,有人说在烧瓦处村大河处那里要打井,井架都架起来了,又有人说去看看,说不和就把机器拆了,大家议论了一阵,决定第二天早上8时出发去看。次日7时许,徐xx等人一起去到大河处,看见大家在那里搬施工队的钻杆,村民把钻杆搬到老机井边。后面村委会、政府、派出所的人来到现场,在现场劝村民,村民要求施工队把机器拆走,施工队的工作人员说机器坏了拆不下来,有村民说要把机井架推倒,徐xx就看见“烂人”拿着绳索爬上机井架上拴好,部分村民在下面拉绳子,另一部分村民在另一边推机井架,但是没有推倒。后面政府、派出所的人都在继续做村民的工作,徐xx就回去了。经过辨认,徐xx辨认出“烂人”是邹xx。24.证人邹x4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1日21时许,邹x4从外面回家的时候看见有三四十个村民在王xx的小卖部门口议论,村民们都说不准在大河处打井。第二天早上,邹x4跟着村民去大河处,去到大河处施工现场,施工队的设备已经被砸,后来村民又说要把钻机架子拉倒,派出所民警劝村民,但村民不听。邹x4看见邹xx(绰号:烂人)爬到钻机架子上把绳子绑好,村民围上去拉了几下,但没有拉倒,接着邹xx爬上钻机架子把绳子解下来,把绳子给王xx背着。后来,政府的工作人员答应不在那里打井,村民就散了。25.证人李x7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左右,李x7在去地里干活的途中,看见很多村民朝大河方向走,李x7也跟着村民走到大河处,看见工地上的设备已经被砸坏,村民不让施工队在大河处打井或者让施工队去老井的地方打,村民陆续把钻机旁边的钻杆扛到老井的地方,李x7也扛着一根钻杆。后来村民说不让在那里打井,要把钻机拉倒,接着邹xx(绰号:烂人)拿着一捆绳子爬到钻机架子上面,把绳子绑在钻机架子上,李x7等人一起围上去拉绳子,拉了几下没拉倒,邹xx把绳子解下来。政府的工作人员答应村民不在大河处打井,村民才散了。26.证人车xx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左右,车xx看见很多村民朝大河方向走,车xx也跟着村民走到大河处,看见村民陆续把钻机旁边的钻杆扛到老井的地方,车xx也扛着一根钻杆。后面村委会、政府、派出所的人来到现场,都在那里劝村民,村民要求施工队把机器拆走,不拆走就要把机井架推倒,不知道是谁拿着绳索爬上机井架上拴好,车xx和一部分村民在下面拉绳子,另一部分村民在另一边推机井架,但是没有推倒。后面政府的工作人员、村委会领导都表态不在现场打井,村民慢慢散了。经过辨认,车xx辨认出“烂人”是邹xx。27.证人邹x5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左右,邹x5跟着村民去到大河处,看见王xx先动手破坏着施工队的设备,接着,一部分村民开始打砸施工队的东西,另一部分村民搬施工队的设备,邹x5也搬着一根钻杆到老机井旁边。政府、村委会领导做大家思想工作的时候,一部分村民说要把施工队的井架拉倒,邹x5看到王xx把绳索递给邹xx,邹xx爬上井架上拴绳子,村民拉绳索,但没有把机井架拉倒。后面政府的工作人员继续做村民的工作,直到答应不在那里打井,村民们才陆续离开。28.证人车x1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1日晚上,车x1等簸箕村村民在本村“闸子门”王xx家商店门口商量大河处打新机井的事,村民们担心打了新机井后会把老机井的水源打落,决定次日8时许到施工地阻止施工。次日早上,去到施工工地,看到村民们在那里搬钻杆,也跟着搬了一根钻杆到老水井旁的地上。车x1回到打井地点,看到柴油机的油箱被人砸坏,柴油机的离心器被人砸烂,几个油桶被人戳通,水管被人砍成几截。后面村委会、政府、派出所的人来到现场,政府、村委会的人都表态不在现场打井,一部分村民要求施工队把机器马上拆走,施工队的工作人员说机器坏了拆不下来,有村民说要把机井架推倒。车x1看见王xx把绳索递给“烂人”,“烂人”拿着绳索爬上机井架上拴好,一部分村民在下面拉绳子,另一部分村民在另一边推机井架,但是没有推倒。后面政府、村委会、派出所的人都继续做村民的工作,村民才离开。经过辨认,车x1辨认出“烂人”是邹xx。29.证人车x2、车x3、杨x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左右,车x2、车x3、杨x2看见很多村民朝大河方向走,也跟着村民走到大河处,车x2、车x3、杨x2看见村民陆续把钻机旁边的钻杆扛到老井的地方,车x2、车xx、车x3也各自扛着一根钻杆。后面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说不在那里打井了,“烂人”爬上机井架绑好绳子,村民在下面拉绳子,但是没有推倒。后面政府的工作人员、村委会领导都表态不在现场打井,村民慢慢散了。经过辨认,车x2、车x3辨认出“烂人”是邹xx。30.证人牟xx、杨x3、吴xx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左右,牟xx、杨x3、吴xx跟着村民走到大河处,看见施工队的设备已经被破坏。后面政府、村委会、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说不在那里打井了,村民要求把机井架拆了,“烂人”爬上机井架绑好绳子,一些人在下面拉绳子,但是没有把机井架拉倒。31.证人李x8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左右,李x8跟着村民走到大河处,看见施工队的设备已经被破坏。后面政府、村委会、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说不在那里打井,但村民要求把机井架拆了,王xx拿了一根绳子给“烂人”,“烂人”爬上机井架绑好绳子,村民在下面拉绳子,但是没有推倒机井架。后面政府的人说不在现场打机井,村民就散开了。32.证人邹x3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左右,邹x3跟着村民走到大河处,看见施工队的设备已经被砸坏,邹x3搬着两根电杆。33.证人李x9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左右,李x9跟着村民走到大河处,看见村民们围在现场议论纷纷,村委会的领导也在现场。后面部分村民还在那里用绳子试图将打井施工队的井架拉倒,但没有拉倒。村、镇领导、派出所的人、施工方的人都在现场做村民的工作,村民才散去。34.证人李x10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早上8时左右,李x10去到烧瓦处村大河处,看见施工队的设备已经被破坏一部分。35.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王xx及证人邹x1、李x1、杨x1在2015年3月31日至2011年4月1日的通话情况。36.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本案案发现场建水县官厅镇车家村委会烧瓦处村大河处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打井施工工地及现场内被砸坏的打井设备等进行了拍照。37.红河州水利局文件、应急备用井工程表、中标通知书,证明: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建水县2014年度抗旱应急备用井工程。38.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工程勘察证书、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关于建水县官厅镇车家村委会抗旱井工地设备材料被簸箕村村民擅自拿走的情况报告,证明:本案中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损坏损失、工具材料丢失情况等。3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被毁坏打井设备损失为人民币31900元。40.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存决定书、证据保存清单、扣押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王xx使用的作案工具镰刀及从工地上带走的绳子进行了扣押,并拍照固定;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xx使用的作案工具大锤进行了扣押,并拍照固定;公安民警对本案被破坏的钻机、柴油机等设备进行了拍照固定。41.指认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xx指认的作案工具大锤进行了拍照固定。4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过辨认,邹xx辨认出王xx、李xx、冯xx。43.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王xx、李xx指认的“闸子门”、作案地点及邹xx指认的“闸子门”、案发地点进行了拍照固定。4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将王xx作案使用的1把镰刀混同于5把镰刀中让王xx辨认,经过辨认,王xx辨认出其作案时使用的镰刀。45.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3月31日20时左右,二三十人在王xx家的小卖部那里聊天,老村长邹x1、村长李x1、杨x1也在场,有人提起在烧瓦处村大河处打应急抗旱水井的事情,有人就提议第二天去把施工队的设备砸掉,让他们在那里打不成水井,然后大家约好第二天早上到打水井的施工工地遇。第二天,王xx带着一把镰刀、一把扳手和村子里的人一起去施工工地,去到工地,村民就上去把施工工地的设备砸坏,王xx用镰刀把柴油机的皮带砍断,李xx递给王xx—个大锤,王xx拿着大锤砸着钻头上的钻花。王xx看见有人在搬施工现场的钻杆,也和其他人一起搬施工现场的钻杆放到老机井的那里,但只搬了一根钻杆。不知道是谁说把钻井设备的架子放倒,王xx也积极提议说把机井拉倒,就把从现场拿了背着的绳子递给“烂人”,“烂人”爬上打应急抗旱水井设备的架子上,把绳子套在打应急抗旱水井的设备架子上,王xx和在地面上的五六十个村民用力往一边拉,拉了几下没有把架子拉倒就没有拉了。过了一段时间,政府、村委会、派出所的人来到现场,都表态不在现场打应急抗旱水井,村民们就慢慢的散了。后“烂人”又把拴在架子上的绳子解下来,王xx把绳子背着离开了现场。46.被告人李xx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李xx等人在“闸子门”的商店门口那里玩,听见村民议论打机井的事情,李xx说:“群众会也不开,不给他们打”,其他人说:“是的,不能打”,李xx说:“不能打就等明天去看看,要看就全部都去看看”,后李xx就回家去了。第二天早上,李xx拿着一把大锤和村民去烧瓦处村大河处打井队那里,去到以后,李xx用大锤在机器设备上敲了几下钻机的钻头,然后大锤就被一个村民从李xx的手里拿走了。李xx又从地上捡了一根铁棒,用铁棒砸打井的钻机,砸完后又把那些钻杆扛去村子老井那里放着,李xx扛着两根钻杆。后面官厅政府、车家村委会、派出所的人来到现场,一个镇长说不在现场打井,有村民说把打井的机器拉倒,王xx就把背着的绳子拿给“烂人”,“烂人”背着绳子爬上机井架绑好,李xx和其他村民在下面拉绳子,拉了几下没有把井架拉倒就没有拉了。政府、派所的人对村民做工作,过了一会,村民就离开了。47.被告人冯xx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3月31日19时许,冯xx到村子里王xx家小卖部门口玩,当时男女老少有二三十人在那里,不知道是谁说起来在大河处要打一口井,已经有机架井架起来了,村民就说第二天早上8时一起去大河处施工工地看。次日早上8时许,冯xx去大河处施工工地,途中遇到六七个老人,其中一个叫王xx,王xx拿着镰刀,其他老人有的拿锄头,有的拿着镰刀。冯xx们去到烧瓦处水池旁,遇到邹xx(绰号:烂人)、李x2,六七个老人先去工地上,冯xx和邹xx、李x2走在后面。冯xx和邹xx、李x2去到钻井施工工地的时候,施工地的设备已经被砸坏,冯xx把钢绳上的管子拧下来,把管子丢在机井旁边的小水池里,又从工地上拾起一截钢管砸着柴油机的离心器,有些女人把井旁边的钻杆全部抬放在老机井旁边。后来村民说要把钻机放倒,邹xx就拿着一捆绳子爬上钻机架子,把绳子绑在钻机架子上,接着把绳子丢下来,王xx等村民就去拉绳子,冯xx也跟着去拉绳子,拉了两下没有把架子拉倒,邹xx又爬上去把绳子解下来,绳子被王xx拿了扛着。后来政府的工作人员答应村民不在大河处打机井,村民才散了。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李xx、冯xx为了阻止钻井施工队打机井,故意毁坏钻井施工队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xx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李xx、冯xx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被告人王xx、李xx、冯xx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被告人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被告人冯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四、随案移送的麻绳1条、镰刀1把、铁锤1把,依法予以没收。五、光碟1张,随案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   叶人民陪审员 孔 繁 贵人民陪审员 赵 丽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