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5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鸿泰亿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联泰兴金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鸿泰亿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联泰兴金属有限公司,林钟彦,林佩珊,谢惠,王凤,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5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织机构代码89353040-3。负责人米晋湘。被执行人佛山市鸿泰亿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担水步工业区7座1号自编40号,组织机构代码77920479-4。法定代表人谢惠。被执行人佛山市联泰兴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担水步工业区7座1号自编37号,组织机构代码74447979-8。法定代表人姜冬梅。被执行人林钟彦,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林佩珊,女,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谢惠,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王凤,女,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魏忠,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鸿泰亿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联泰兴金属有限公司、林钟彦、林佩珊、谢惠、王凤、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鸿泰亿金属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06321.88元及利息、复利(至2016年1月28日拖欠的利息为157801.1元、复利为3465.02元,此后以本金3506321.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和律师费100000元;被执行人佛山市联泰兴金属有限公司、林钟彦、林佩珊、谢惠、王凤、魏忠对以上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受��费、保全费410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诉讼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佛山市鸿泰亿金属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粤E×××××、粤E×××××小型汽车;佛山市联泰兴金属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粤E×××××、粤E×××××小型汽车,因下落不明,暂无法进行扣押处置。另经本院向金融、房管、国土、车辆、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58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