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方,李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008号申请执行人吕方,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福和,男,1957年1月3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吕方与李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