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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与被告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台江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民初1727号原告:王辉,女,41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挺健,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负责人:毛咸冰,村民小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群,三明市梅列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辉与被告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台江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挺健、被告台江头村民小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台江头村民小组支付给王辉安置补助费60000元、土地补偿费30000元、青苗补偿费3600元。事实和理由:王辉于1999年3月15日与台江村村民毛衍来登记结婚。2006年,王辉根据夫妻投靠的户籍政策,将户口迁至台江头95号。结婚以来,王辉无固定工作,均以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费用。近几年,台江头村民小组与三明市三元区政府签订了多项征地协议,区政府向台江头村民小组账户支付了多笔征地款项。台江头村民小组于2013年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并于2014年向村民(小组成员)每人分配了安置补助费60000元,青苗补偿费3600元;于2016年按每个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30000元。王辉作为台江头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江头村民小组却并未将上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分配给王辉,侵害了王辉的合法权益。台江头村民小组辩称,王辉不具备台江头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不享有主张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权利。王辉以夫妻投靠的形式自行将户口迁至台江头95号,并没有经过台江头村民小组的讨论。王辉是居民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其丈夫毛衍来也不具有台江头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依法驳回王辉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3月15日,王辉与其丈夫毛衍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1月21日,王辉以夫妻投靠为由将户籍迁入其丈夫毛衍来住处三元区台江头95号。王辉的丈夫毛衍来原为台江村村民,后于1996年申请农转非,将其户口迁出。2006年11月21日,又将户口迁回其父亲住处三元区台江头95号。2007年9月30日,三明市三元区政府与台江头村民小组签订了《台江新区征地补偿协议》,三元区人民政府对台江头村民小组所属的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并将土地征用款转入台江头村民小组所开设的账户上。2013年4月9日,台江头村民小组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方案规定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人成员每人发放青苗补偿费3600元、安置补助费60000元。2016年5月28日按每个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30000元。台江头村民小组以王辉不是台江头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分配给王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另查明,王辉为三元区白沙街道居民,1996年起至2008年9月王辉先后就职于福建省三明市植绒革厂、福建省立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底册、常住人口登记表、申请报告、《台江头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办法》、三明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等书证及庭审笔录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应当综合考虑该成员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是否为农业户口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综合本案分析,王辉为三元区白沙街道居民,1996年起至2008年9月王辉先后就职于福建省三明市植绒革厂、福建省立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其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2006年11月,王辉自行将户籍迁至台江头95号,并不能改变其居民的身份,王辉不具有台江头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要求台江头村民小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辉要求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支付安置补助费60000元、土地补偿费30000元、青苗补偿费36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永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美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