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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2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陶永红、刘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陶永红,刘志辉,吴小宝,闵国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153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招行个贷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0556146-5。负责人:陈磊,分行行长。被告:陶永红,女,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刘志辉,男,1960年5月5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吴小宝,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闵国妹,女,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陶永红、刘志辉、吴小宝、闵国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赣0103财保173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价值8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告刘志辉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533号锦绣花园2号楼2单元604室(第6跃层)的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志辉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533号锦绣花园2号楼2单元604室(第6跃层)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