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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李俊林、李留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李俊林,李留正,宋高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7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公司员工。被告李俊林,男,1981年04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留正,男,1963年01月25日生,汉族。被告宋高玲,男,1966年0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李俊林、李留正、宋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先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