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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小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5刑初8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军,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天全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天全县。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军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李小军在雅安购买大约10克冰毒,除部分自己吸食外,将其余分装成零包在天全县县城内贩卖。被告人李小军通过电话联系,分别在沙坝桥头、粮站坡道上等地多次贩卖冰毒给徐果、高璘毅、朱亚飞、姚健等人。其中:贩卖冰毒给徐果、高璘毅、朱亚飞吸食3次,收款2次200元、1次100元;单独向朱亚飞贩卖冰毒1次,收款200元;单独贩卖冰毒给姚健1次,收款200元。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李小军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5小袋疑似冰毒物品,经称重为1.89克。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李小军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小军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李小军在雅安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将其余部分分装成零包,通过电话联系在天全县县城内贩卖给徐果、高璘毅、朱亚飞、姚健等人。1、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小军在徐果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徐果、高璘毅、朱亚飞3次,其中收款200元的有2次、收款100元的有1次;2、2016年6月,被告人李小军在天全县城厢粮站坡道处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朱亚飞1次,收款200元;3、2016年6月,被告人李小军在天全县沙坝桥头处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姚健1次,收款200元。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李小军在天全县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5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物品,经计量称重,净重为1.89克。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证明上述事实有:1、接受案件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李小军的户籍信息;4、李小军的归案情况说明;5、辨认笔录及照片;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7、称重记录及照片;8、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9、雅公物鉴[2016]4057号理化检验报告;10、(2006)天全刑初字第04号判决书、(2015)天全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11、证人徐果、高璘毅、朱亚飞、姚健的证言;12、被告人李小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证明被告人李小军向多人多次贩卖毒甲基苯丙胺的时间、地点、数量、次数及过程等情况。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小军无异议,且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军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小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小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二、违法所得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800元),余额100元继续追缴;三、毒品甲基苯丙胺1.89克及犯罪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小军的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及违法所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封玉洁审 判 员  何向茂人民陪审员  彭晓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四)项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