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永安市商业管理中心与李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商业管理中心,李玉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665号原告:永安市商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永安市燕南燕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游生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东,福建省永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玉霞,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商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李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永安市商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商业管理中心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商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永安市商业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罗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