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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初5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贾×与孙×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孙×1,郝×,孙×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5638号原告:贾×,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孙×1,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被告:郝×,女,1960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孙×2,男,1985年5月2日出生。原告贾×与被告孙×1、郝×、孙×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长元村西大井北坡×号宅院内正房四间、西厢房三间以及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252平方米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我与孙×2系夫妻关系,郝×与孙×1系夫妻关系,孙×2系郝×与孙×1之子。2008年2月16日,原、被告四人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长元村西大井北坡×号宅院(包括正房四间、西厢房三间及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252平方米)一处。2015年5月1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析产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长元村西大井北坡×号宅院内共计正房四间、西厢房三间、宅基地使用权总计252平方米归我所有,我于签定协议当日给付郝×与孙×1人民币十万元”,协议履行后,三被告反悔,坚持上述房产共有,争议一直无法解决,故诉至法院。孙×1、郝×、孙×2共同辩称,房子归原告所有我们同意,但是要求原告给付我们三人房屋折价款20万。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贾×所述无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原告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长元村西大井北坡×号宅院内正房四间、西厢房三间及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之请求,因其未提交建造厢房的审批手续,故本院仅处理厢房的使用权;因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不应由法院予以确认,故对其要求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长元村西大井北坡×号宅院内正房四间归贾×所有;西厢房三间归贾×使用。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孙×1、郝×、孙×2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成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