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4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胡莉与杨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莉,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722号申请执行人胡莉,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妮,北京市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超,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胡莉与杨超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莉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超支付案款15627.8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超名下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胡莉申请执行的案款15627.88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杨超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6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鸿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