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江苏华联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孙泽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联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孙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联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周荣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泽民,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联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泽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联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之裁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