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5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芦XX、于X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芦东禹,于素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166号之一原告: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法定代表人:邹子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君,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邵军,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东禹,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园林小区。被告:于素娟,女,汉族,1969年1月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园林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仁合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芦东禹、于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按诉讼标的额102716.05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已由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02716.05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小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