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晓红与贾廷洪、刘小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红,贾廷洪,刘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晓红,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贾廷洪,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刘小琴,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何晓红与贾廷洪、刘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晓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