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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晓红与贾廷洪、刘小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红,贾廷洪,刘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晓红,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贾廷洪,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刘小琴,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何晓红与贾廷洪、刘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晓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