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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玉凤诉曲国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凤,曲国祝,许由美,刘彦,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782号原告:杨玉凤,女,1964年6月4日,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培英街华天手机大楼*单元*楼***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冷娇,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国祝,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昌盛街二委*组,被告:许由美,女,40岁,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昌盛街二委*组,被告:刘彦,男,47岁,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昌盛街,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国祝,系经理。原告杨玉凤与被告曲国祝、许由美、刘彦、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杨玉凤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玉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继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