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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全国军与唐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国军,唐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3民初616号原告:全国军,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隆旭,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爱荣,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原告全国军与被告唐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全国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全国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9960元,减半收取计14980元,由全国军负担。审判员  唐清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嫣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