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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执字第00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林克云、田水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克云,田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00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克云,男,生于1974年3月4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田水清,男,生于1983年7月9日,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林克云与被执行人田水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474元。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102474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