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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0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颖萍与陈邦水、陈玲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颖萍,陈邦水,陈玲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0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颖萍,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陈邦水,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陈玲利,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赵颖萍与被执行人陈邦水、陈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玲利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