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王松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五河县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胜,该局××审批科科长。被执行人王松平,男,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五)食药监食罚【201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松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松平三日内缴纳罚没款50004元,但被执行人王松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松平在五河农商银行银行***存款5065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