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5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樊印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印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樊印炳,房县汽车零件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冯家胜,市民。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住所地:房县城关镇南街57号。法定代表人徐凌,该行行长。本院在执行樊印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自觉履行了(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陈礼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