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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杰万与黄宝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万,黄宝汉,李杰万,黄宝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182号原告:李杰万,男,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宝汉,南,汉族,1991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福财,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告黄宝汉的父亲。原告李杰万与被告黄宝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2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宝汉辩称:一、另一案件的判决书下达之日起,原告未在该案中申请一并处理其财产损失。二、双方的定损单,只有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签名,而没有通知我方去现场核查、监督。三、定损单不是原告提供的样式,应该是三联。四、发票生效日期是2014年11月1日,与其定损单打印日期不一致,清单打印日期是2016年7月,因此我方怀疑定损单是否是当时的定损单。五、根据发票,双方在2015年发生诉讼时,为何原告不提起反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16时04分,李结贞驾驶粤Y×××××号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七路由南一路方向往南海大道方向行至桂城海七路兴业新邨对开路段时,遇被告黄宝汉驾驶一辆无号牌自行车从李结贞行驶方向的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宝汉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宝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结贞不负事故的责任。李结贞驾驶的驾驶粤Y×××××号轿车的注册登记车主是原告。该车辆经粤Y×××××号轿车的承保公司定损,其维修价格为6470元。该车辆经实际维修后,产生了维修费6470元。另外,原告支付了拖车费240元。根据本院确认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案中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维修费6470元(根据维修费发票予以确认);2.拖车费240元(根据拖车费发票予以确认)。上列12项损失合计6710元。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损失6710元,由于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本院本定应由被告黄宝汉承担60%即402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宝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026元予原告李杰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宝汉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