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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6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天津海鸥手表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鸥手表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6345号原告:天津海鸥手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被告: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93号。法定代表人张洪钢,总经理。原告天津海鸥手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海鸥手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4元,减半收取3802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