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崔普收与赵太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普收,赵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崔普收,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赵太亮,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安徽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崔普收与被执行人赵太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一初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