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杜爱华与宋宏超、付红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爱华,宋宏超,付红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杜爱华,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宋宏超,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付红叶,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杜爱华与宋宏超、付红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宋宏超、付红叶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宋宏超、付红叶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杜爱华未受偿金额为12148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