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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涿鹿索坤玻璃有限公司申请鄂尔多斯市天骄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索坤玻璃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天骄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涿鹿索坤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超。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骄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飞。本院在执行涿鹿索坤玻璃有限公司申请鄂尔多斯市天骄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