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乃年与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年,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乃年。被执行人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乃年与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95000元,并支付2015年9月1日之前的利息33922元;2015年9月1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三倍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15日;如未能及时清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9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院已执行回案款9411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并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86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