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杰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杰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382号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雨,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杰滨,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杰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豫波代理审判员 黎 妙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迪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