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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胡冬香、黄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冬香,黄治国,王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胡冬香,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黄治国,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王文峰,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胡冬香与黄治国、王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治国、王文峰应支付申请人胡冬香执行款250000元。承担诉讼费5766元,执行费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以上被告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已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3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建华审 判 员 吴礼东代审判员 王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保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