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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双杰与郑州市园林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双杰,郑州市园林局,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金行初字第366号原告卢双杰,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郑州市园林局,住所地郑州市工人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局长。委托代理人郑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长江路。诉讼代表人卢保杰,主任。委托代理人曹立东,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双杰诉被告郑州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利害关系人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卢双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伟、王志勇,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1日,原告所有的两棵梧桐树和两棵香椿树被第三人以其持有的,被告向其核发的《郑州市砍伐移植树木许可证》(NO.YL11-15051302)予以砍伐。被告颁发该证时未审核树木权属、未到现场测量树木直径,颁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对第三人核发的《郑州市砍伐移植树木许可证》(NO.YL11-15051302)。提供的证据有:1、2015年5月22日十里铺社区居委会证明;2、和泉根证人证言;3、照片及视频光盘。被告辩称:被告对第三人核发《郑州市砍伐移植树木许可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要求第三人提供公示照片的目的就是看看公众对砍伐树木、树权问题是否有异议,如果有异议可以向被告提出。原告没有提出异议,且没有证据证明被砍伐树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王进国询问笔录及2015年5月22日王进国情况说明;2、2015年5月29日十里铺社区居委会证明;3、砍伐审批表、示意图、委托书;4、补植承诺书;5、通告;6、郑州市园林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7、本案被诉的郑州市砍伐移植树木许可证;8、郑州市园林局行政审批文书送达回证。第三人述称:在紫荆山南路修路所占用的土地上有以前村委会栽的树木,有自然生长的树木,也不排除有村民栽种的树木。因此道路扩宽,拆迁指挥部要求第三人砍伐树木,第三人提出申请之前先在树木上张贴公告,进行公示,没有任何居民提出异议,所以第三人就认为这些树木是集体所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砍伐树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证据、依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其效力和适用作如下分析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2与原告提供的证据1,均为第三人出具的本案涉及树木所有权人的证明,证明内容矛盾,不能证明本案涉及树木的所有权人,对该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提供的证据3-8,系其作出本案砍伐证的事实、程序性证据,以及本案涉及砍伐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3,与本案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第三人向被告申请砍伐移植树木许可。2015年5月13日,被告对其颁发《郑州市砍伐移植树木许可证》(NO.YL11-15051302),内容为第三人因紫荆山南路工程施工,许可其对紫荆山南路(南三环以北)的3株香椿、8株泡桐等树木进行砍伐和移植。另查明,第三人向被告申请砍伐移植树木许可过程中,提供一照片显示,第三人在一树上粘贴的“2015年4月10日通告”,通告称因紫荆山南路修路,现需要将道路范围内的五棵杨树、八棵桐树、三棵香椿树砍伐、五棵龙柏移走。本院认为:被告对第三人核发砍伐移植树木许可证时,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第三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其为被砍伐树木所有权人,提供的“通告照片”没有明确对被砍伐树木权属提出异议,以及对异议的处理方式,故不能以此证明第三人对被诉砍伐证中的树木具有所有权。被告的颁证行为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郑州市园林局于2015年5月13日对第三人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发的《郑州市砍伐移植树木许可证》(NO.YL11-15051302)中涉及原告所称两棵梧桐树和两棵香椿树的砍伐许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姚 丽人民陪审员  李传福人民陪审员  张连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来自: